2017/12/28
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应以弱化交易管理为代价 近期,随着国土部对不动产登记程序和提速的要求,一些地方进一步对机构进行整合,将原交易管理机构和职能也合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便提高登记效率。但是在这些可喜的消息背后,笔者有着隐隐的担忧,交易登记一体化,并不是国土部的首创。其实早在2002年住建部就出台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的规定,这也是交易登记一体化的最早的试点,住建部长达20年的交易登记一体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不是没有负面效果的。一方面是房屋登记做的风风火火,越来越规范,一方面是房地产交易管理名存实亡,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缺位。在当年房屋登记业内甚至有一句话“只要证没办错就行”,因此整体上对市场的管理就弱化甚至没有监管。而借着不动产登记整合的大势下,住建部有了可喜的转变,正在由原来房屋登记机构剩余人员重新组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并逐步在落实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而国土部从新捡起住建部的交易登记一体化来提高登记效率,并将交易管理部门整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做法,不禁让笔者担忧其是否会重走原来住建部的老路,弱化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有观点认为交易管理部门是多余的,其工作大量与不动产登记重合,所以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实这都是对交易监管工作的误解。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监管的业务内容不同
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2、房地产交易监管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从房屋从开发建设、销售、再转让、租赁、直至房屋实体消灭的房屋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主体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性、具体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的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监管的行为性质不同
1、不动产登记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属于行政确认。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绝大部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依当事人的申请方可启动,如当事人不申请登记,不得强制登记。
2、交易监管是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有行政备案(如合同备案、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备案等)、行政处罚(如对开发企业、物业、经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进行公示。交易监管工作是全方位的,主动的管理行为,其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提出为前提
三、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监管对交易安全的作用不同
1、不动产登记是对结果的记载,即一般情况下登记方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登记时不发生错误。
2、交易监管是对交易过程的全监管,通过对从业主体和行为的督察,提高交易市场整体的规范性。
由以上分析可见,登记虽然可保障最终权属归属的正确性,但不能解决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交易监管则通过过程管理,如对主体的监管、行为的监管、资金的监管等方法,尽量避免交易风险,也同样对最终的登记的正确性进行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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